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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 第十次甘肃省诚信“红黑榜”发布 79家企业上“黑榜”

时间:2024-04-01 17:19:16 来源:新闻资讯

  8月20日上午,“共筑诚信·德润陇原”甘肃省诚信“红黑榜”第十次新闻发布会在兰州饭店召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生态环境厅等7部门集中发布83个诚信“红榜”名单、79个“黑榜”名单,并对“黑榜”名单中的失信单位作出涉及出行、消费、银行征信、市场准入、追究刑事责任等多个角度的惩戒措施。

  当天的发布会上,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51家失信被执行人黑榜名单,对这51家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惩戒措施为:限制高消费,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以上及座位;禁止在星级以上酒店、餐馆、娱乐场所消费;禁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禁止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禁止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禁止旅游、度假;禁止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禁止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打理财产的产品;禁止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同时,上述人群的失信行为还将作为不良记录推送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信用系统和发改、财政、税务、国土、房产、海关等部门,联合实施信用惩戒。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榜”企业共有22家,对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相关企业,采取的惩戒措施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制假售假、销售伪劣产品的相关企业,采取的惩戒措施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政处罚,并将相关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对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发票、消费欺诈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企业,采取的惩戒措施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涉及扰乱正常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的企业,采取的惩戒措施为:行政处罚,停止销售,责令召回已销售的产品并退回厂家。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在当天的发布会上共发布了6家“黑榜”企业名单,分别涉及资质申报弄虚作假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违纪行为。

  据了解,自2014年省文明委建立“共筑诚信·德润陇原”甘肃省诚信“红黑榜”新闻发布制度以来,至目前已连续发布十期,累计发布“红榜”名单914个、“黑榜”名单628个,发布惩戒措施180条,共计公布上榜企业(单位)1542家。同时,全省各市州也相继建立诚信“红黑榜”新闻发布制度,共公布“红榜”名单4266个,“黑榜”名单3112个,发布惩戒措施456条。诚信“红黑榜”涉及的行业、单位和覆盖的领域逐年扩展,社会影响力逐步扩大,教育警示和激励引导作用慢慢地加强,在推进全省诚信建设制度化,推动形成诚实守信、重信守诺的良好风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对上述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限制高消费,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以上座位;禁止在星级以上酒店、餐馆、娱乐场所消费;禁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禁止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禁止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禁止旅游、度假;禁止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禁止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打理财产的产品;禁止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对上述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失信行为,作为不良记录推送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信用系统和发改、财政、税务、国土、房产、海关等部门,联合实施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其在金融机构贷款和办理信用卡,限制其开办新公司和投资入股,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限制行政审批、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

  3.对违反禁令高消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单位处以100万元以下、对个人10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全国人大关于追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立法解释的规定,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惩戒措施:全省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格申请,记不良记录1次,并将其不良行为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予以公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上述企业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同时报送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惩戒措施:全省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格申请,记不良记录1次,并将其不良行为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予以公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上述企业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同时报送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惩戒措施:全省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格申请,记不良记录1次,并将其不良行为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予以公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上述企业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同时报送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原因:上述11家企业连续3年未依照相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惩戒措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向社会进行公示。

  原因:该公司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生姜等中药饮片,多次违法生产假药劣药。

  惩戒措施: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行政处罚4.345万元;3.将违法生产假药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原因:连续3年未依照相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并且虚开增值税发票,涉案金额较大。

  惩戒措施:1.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涉嫌违法犯罪情况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惩戒措施:对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对已安装、正在安装的特定种类设备责令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

  惩戒措施:查封没收假冒伪劣白酒,责令该公司停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行政处罚1万元。

  惩戒措施:责令改正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乙炔气瓶充装;行政处罚2万元。

  原因:该企业涉嫌消费欺诈行为,引起群体投诉。法定代表人该企业均失去联系。

  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整改,且未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惩戒措施:1.将行政处罚决定归集于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2.限制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3.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原因:构成销售标有“JUMOUO”注册商标标记和“香港九牧洁具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坐便器,易与具有知名度较高的九牧商标“JOMOO”、“JOMOO九牧”产生足以引人误认为他人的坐便器或者与他人坐便器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损害了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误导消费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惩戒措施:1、停止销售,责令召回已销售的产品并退回厂家;2、行政处罚2.7万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于达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的案件,依据《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与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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